“民政”一词,源远流长。溯其源流,源于“民事”一词,始见于唐末,多见于北宋,演变于南宋,广用于清朝,深化于人民中国。
“民事”一词,首见于先秦古籍。《尚书・商书・太甲下》和《札记・月令》有“无轻民事”、“以便民事”记载。先秦民事一词的涵义,是与神事(祭祀)相对而言。《国语・鲁语下》记载:“天子及诸侯,合民事于外朝,合神事于内朝。川‘合”,当为同理。是时,民事即政事。
汉、魏,沿用民事一词,并与兵事并谈。
唐朝政务分为军民两政。在地方,以都督或节度使管军事,以刺史或观察使管民政。
北宋,“民政”一词多次见于皇帝之诏和谈话。宋太祖开宝四年(971)十一月诏:“荐更民政。”(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十二)即荐他官更任民政。太宗说:“张齐贤颇留意于民政。”(同上,卷四十一)
人民中国建国初期,在中央设内务部,在地方建民政机构,管理国家一部分政务。后来。不少学者提出新概念:民政是社会行政事务。